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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新竹縣長鄭永金任內投資商業 持股逾10% 監察院通過彈劾

  • 日期:104-08-03

新竹縣前縣長鄭永金任內經營商業,投資兩家公司持股均超過10%,且擔任其中一間公司的負責人,違反公務員服務法,監察院今(3)日通過監察委員陳慶財、李月德提案,彈劾鄭永金。
提案監委指出,鄭永金擔任新竹縣長期間(民國90年12月20日至98年12月20日),分別投資永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持股12.5%)及一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持股16%),投資總額均超過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%;另亦擔任永偕建設公司負責人,該公司經新竹縣政府查明,為受該府監督的事業。
監委指出,鄭永金在接受監察院調查時,對經營商業及持股總額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%,均承認無誤,但陳稱主觀上絕未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犯意,係出於一時疏忽所致;他另表示,個人長年任職立法委員及新竹縣長,每年度財產申報,均據實申報上開股份所有情形,此案確屬個人疏忽。
監委表示,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意旨及相關函釋、議決,不得以不知法律規定為由而免除責任;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情節,無法置而不論,仍應依違反該條規定處理。
監委指出,初任地方民選行政首長者,因不諳公務員相關法令規定,屢有違反案例,儘管內政部後來彙整編印「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服務規範手冊」,但首長一就任後,即面臨繁瑣政務,致無法確實知悉相關服務規範,並立即辦理變更(如減少或出讓持股)或遵守相關事宜,以致遭監察院糾正或彈劾。
監委表示,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等主管機關,應再要求各地方政府人事及政風單位,對民選首長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,善盡隨時提醒及促其注意之責。